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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实行有利于困难群体就业的就业援助政策。完善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残疾人就业工作按《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以奖代补”政策不再继续执行。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鄂政发〔2006〕1号文件执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按原规定享受“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援助政策未到期的,各地可于2008年底前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十一)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坚持政府促进、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2008至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5万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左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有效期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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