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省里分配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与各地就业工作实效挂钩。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七)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八)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武汉市保持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县(市)、林区保持在200万元以上。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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