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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8〕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扩大城乡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现就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省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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