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0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遗留的医疗保障问题,依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发[2001]15号)规定的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通过企业预留医疗费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的方法,将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已缴纳6000元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任何费用。
(二)未缴纳医疗费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原企业或个人按每人6300元缴纳。
第五条 基金管理及审核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预留医疗费、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参保人员所缴费用全部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