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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在省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由各大中城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

  (一)落实分担资金。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经费分担责任,落实所需资金,并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二)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需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公办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凡按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同意并签定协议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免除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五)做好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水平,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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