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8〕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意义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珍惜和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义务教育事业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免费范围。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免费标准。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其中,初中每生每年34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资金来源。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按免除学杂费资金的50%给予奖励补助;我省地方需承担的部分,县级市(含所辖街道办事处)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大中城市(含所辖县级区)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省、市、区财政按2∶5∶3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