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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根据《嘉峪关市财政性资金审批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共嘉峪关市委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委发[2007]48号)规定设立,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专项资金提取比例不应低于全市当年财政支出的2%。
  第三条 支出范围
  (一)宣传文化发展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其中: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设施项目以政府为主导,由财政直接投资;经营性文化产业项目以市场为导向,财政一般不直接投资,确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由财政对贷款予以适当贴息。
  (二)文化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城乡社区文体设施、图书报刊等购置经费。
  (三)开展对外宣传、文化活动、新闻出版等活动经费。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基本建设和维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后,由市发改委按照《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立项。同时由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二)购置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设备设施购置计划,报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定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后,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拨付,并统一参加政府采购。
  (三)凡使用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由经费使用单位向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市文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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