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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在收到资金预拨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预拨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三)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报账资料,报账资料需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及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报账资料和验收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五)各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协议签订的补助标准和实际人数,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第六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必须按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和转移就业对象要逐人登记造册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培训转移就业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应将农村劳动力的报名、培训、考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完整录入“广东省劳动保障业务软件”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制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培训考核验收等办法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培训项目确定、培训结果考核、补助资金申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次年1月15日前,联合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上报年度培训转移就业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第八条 各地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将补助资金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省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培训基地(中心)、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支出以及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无关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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