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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8〕26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中、短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的对象和范围。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本省户籍45岁以下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的组织发动、培训、鉴定、推荐就业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以及实施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

  第四条 省财政按每人1400元的补助标准对培训项目实行补助。

  各地应当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当地预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培训项目支付标准,其中对组织发动、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不得超过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再培训转移、最后验收结算的办法。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提交资金预拨申请书(附资金预拨申请表、培训协议、及当地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培训总额的40%预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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