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办法
(粤劳社函〔2008〕1725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成果,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验收的范围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已按培训协议如期完成技能培训,方可进行考核验收。
第三条 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按照“统一安排、分级组织”的原则,省劳动保障厅统筹全省的考核验收工作,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自己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的考核验收。
(二)省和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成立考核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责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验收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1(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项目评分一览表)。
(二)考核验收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开班过程中,考核验收工作组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可作为最后考核验收的依据之一。定点培训机构完成当期培训和就业推荐后,向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考核验收工作组应在定点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1.查阅材料。考核验收工作组查阅反映培训工作进展的纪要、实施方案、教学计划、考勤登记、培训及就业花名册、教材、教案、试卷、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2.现场考核。考核验收工作组现场考察技能培训的实操实训设施条件。
3.考核验收工作组充分协商,按附表1要求逐项填写考核验收记录,提出考核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