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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一是要排查摸底,依法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各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尾矿库和排石(土、砂)场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建立尾矿库数据库,强化基础管理。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擅自私堆乱建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二是要强化评估治理措施。组织专家对排查出的尾矿库和排石(土、砂)场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
  3、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一是要全面深化煤矿隐患整治各项工作。各产煤县区要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到重点企业,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治、督查成果是否得到巩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得到加强等方面进行再督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二是要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确保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标准。三是要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后三年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将关闭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四是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盗采资源行为,对有弄虚作假、超层越界采矿等行为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对停产整顿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关闭。五是要严格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工作。各产煤县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制定煤矿复产工作计划,明确复产程序、验收办法,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未经安全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
  三、加强督查,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督查,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自9月25日起,市政府将分别派出由安监、煤管和国土资源部门任组长的三个督查组,分赴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开展督查工作。对思想不重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得力、检查走形式、整改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9月2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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