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38号)转发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把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3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集中1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对矿山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检查、重点整治、总结提高”的要求,以更严密的管理、更科学的方法、更有力的措施,制定并组织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排土(砂、石)场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检查,及时整改,不走过场,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一是要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要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二是要认真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针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巩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要对矿山企业再进行一次拉网式的隐患排查,重点突出对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排土(石、砂)场、尾矿库及煤矿井下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的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对存在事故隐患但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缓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转移、疏散。四是要继续做好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各级发改、安监、煤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升矿山开采规模和安全管理水平。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安监局18号令和9号令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章行为,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有序开采。五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煤矿安全规程》正规开采,做到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六是要推行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对中小型露天矿山,重点查禁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要暂收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暂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暂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在矿山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