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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
  依据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甘劳社发〔2007〕214号和甘劳社发〔2008〕2号文件规定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补助资金总量,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也应同期补助到位。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层次全部划入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2009年3月底前,由市、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提出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报表,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后上报结算;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厅(局)核查后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程序
  (一)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在按照有关规定已上报确认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补助企业名单和退休人数。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登记审核,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阶段:省、市审核验收阶段。对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复核审查,拨付补助资金,对参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二)工作程序
  1.2008年9月20 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实施范围内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冻结,核实、清理、归集到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增强基金共济能力。
  2.9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工作。
  3.10月上旬,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共同制定《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并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协议。各企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4.11月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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