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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兰州市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参保范围
  2008年6月底前,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14号)和《关于转发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号)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到2008年底,将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待遇、规范运行,基金不再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凡纳入解决范围的全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省上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的缺口部分,由省财政补助50%,市、县区财政承担50%。其中:各县区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资金缺口部分按照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三县和红古区按6:4,其它区按4:6的比例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原破产关闭企业预留的医疗保险资金及时进行清理,足额归集到同级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防止预留医保资金流失。要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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