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认定河北省节能评估机构资质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08〕105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有关评估咨询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经研究,现就组织认定河北省节能评估机构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节能评估机构的认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综合评定的程序确定,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拟申请节能评估机构资质的单位,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并装订成册。中直、省直单位直接报我委环资处,市直单位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每个设区市筛选推荐3~5个申请机构报我委环资处。
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接收时间截止9月10日。
附件:河北省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申请材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北省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或节能监察(监测)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5、具有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实有总人数的5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0%;
6、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7、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
1、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经过年检的最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