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洋坑路7组9号陈鸿奎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龙政综〔2008〕326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
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洋坑路7组9号陈鸿奎户房屋已列入“年产2万台装载机生产线”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因拆迁人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陈鸿奎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依法申请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裁决。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8年7月18日依法作出了《拆迁行政裁决书》(龙房拆〔2008〕37号),下称《行政裁决书》),裁决被拆迁人陈鸿奎户应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将已腾房搬迁的被拆迁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2008年7月22日,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陈鸿奎户送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8月7日前)将被拆迁房屋交付拆除。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由新罗区人民政府会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对上述陈鸿奎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