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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已经进入或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或仲裁程序的;
  (二)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四)匿名投诉的;
  (五)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第八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载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诉书应当以中文书写。
  第九条 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对属于其受理范围且符合第八条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投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投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第十条 投诉受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投诉事项,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签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应在收到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投诉受理机构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可直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也可按职责权限先行交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在签收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综合有关部门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并在投诉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三)对重大外商投诉事项,投诉受理机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投诉受理机构交办的投诉事项未按时处理的,要及时向投诉受理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申请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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