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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8]9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省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设在省商务厅,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督查全省外商投诉工作,受理、处理、转交、督办外商投诉案件,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受理、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外商投诉。
  第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同级商务部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第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投诉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 外商投诉案件按属地原则进行受理。下列投诉事项由省外商投诉受理机构受理:
  (一)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投诉;
  (二)由省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
  (三)经下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协调处理未能解决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下列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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