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内部研发机构);
(二)资助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总部;
(三)加强与香港、台湾等地区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工作建议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
(四)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份额;
(五)资助“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引导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扎根发展;
(七)奖励对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和关键外资项目起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个人或组织;
(八)资助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研发;
(九)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十)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
(十一)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十二)市政府决定实施的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等两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进重大、关键外资项目起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个人或组织。
第九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投资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增设研发机构,全部缴清注册资本并实际运营者,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