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外源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设立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包括引导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推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实现节能降耗,扶持我市“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等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开拓国内市场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