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批转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龙岩市机关效能办关于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8〕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效能办制定的《龙岩市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龙岩市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效能办《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闽政法[2008]15号)要求,结合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部署以及《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龙政综[2008]11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目标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框架下,积极稳妥地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一)梳理具有裁量幅度的法律条款,并予以细化、量化,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以及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裁量权。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实施部门:市公安局、林业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等六家单位作为2008年市直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卫生局、城监支队在总结2007年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作为2008年试点单位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其他市直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