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打击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意见
(东府〔2008〕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省等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清理非法用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事来抓,着力抓出成效
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大力解放思想,继续开展清查整治大行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堵塞漏洞,巩固成果,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需要,积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保障,为学习实践活动创造试点经验。
二、抓住企业源头,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监察巡查和指导,严格督促落实使用未成年工的登记制度。结合劳动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登记的信息化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档案制度,及时将招用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工报劳动部门备案。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禁止违法实行劳务外包。着力规范劳务派遣,坚决查处非法劳务派遣活动。
(二)突出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用工,加强劳动普法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守法经营,杜绝招用童工。加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坚决查处非法介绍、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重罚,并绳之以法,绝不手软。对企业使用童工的,按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使用不足一个月的,处罚按一个月计算),同时责令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期限限定在实际所需的最短时间内,逾期未送交的,加倍处罚(即每人每月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童工就业的,按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凡发现中介组织介绍使用童工的,实行“一次性死亡”制度,关停该中介组织。对无证单位介绍、使用童工的,加倍罚款,并坚决取缔。凡安排童工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工作的,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由卫生部门按30万元上限从重处罚。对发现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不但要作出行政处罚,媒体还要予以公开曝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