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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依法登记注册、经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或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后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应予以受理,并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担保余额。对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担保机构费用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推荐的需担保的贷款项目也应积极受理,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承保。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由金融机构认可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及时足额发放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完善对信用担保行业管理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农办、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发挥指导规划作用、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促进我市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依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制度。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和健全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制定服务标准、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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