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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8)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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