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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租赁补贴的家庭,凭《资格证》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签订《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月补贴金额将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的差额计算(差额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发租赁补贴)。租赁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申请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每人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数。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本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并在下季度初将补贴资金下拨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凭《资格证》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签订《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支付给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与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转让、抵押。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区)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书面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向申请条件有变动的家庭发放《莆田市廉租住房复核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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