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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莆田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单。

  1、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算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布期限10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布。

  (三)复审。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出初步配租意见,并将配租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窗口。

  (四)公示和批准。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申请家庭。

  1、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申请和房源筹集情况确定各申请家庭的配租方案,并在莆田建设信息网站上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情况及配租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2、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建立市、县(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并发放《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简称《资格证》)。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廉租住房主要配租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所承租的公房是危房或面临拆迁的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其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发放租赁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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