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三)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表》;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申请人的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县(区)级以上民政、工会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七)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收件人应加盖校对章,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面积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面积和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之和。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利息、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相应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资格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