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装修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做到交房时即可入住使用。
新建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对入住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予以免收物业管理费,其物业管理费从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
本规定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配租面积等相关数据,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