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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少于10%的部分;

  (四)政府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收益归集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改建、收购和发放租赁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或房改办)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税务局、物价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房源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按各县(区)所占比例均衡分布,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县(区),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适当调剂。

  第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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