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规定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对已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并举的原则。保障资金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