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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视图中存在制图错误,致使各个视图之间存在矛盾,并导致工业上无法应用的,该外观设计不属于“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视图中存在的细微瑕疵不影响其设计要点的表达,一般消费者通过查看其他视图后可以明显确定该瑕疵属于制图失误,而且该瑕疵不会导致工业上无法应用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充分公开]
  外观设计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已经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其设计内容:
  (1)已公开的设计内容与未公开的设计内容属于对称型设计的;
  (2)未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常设计或公知设计的。
  第五条 [新颖性审查优先]
  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首先审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透明材料替换]
  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似性时,应不予考虑。
  第七条 [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未经在先合法权利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授权,该外观设计以复制、模仿、抄袭等方式使用在先合法权利的客体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
  第八条 [权利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模型,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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