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审。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1、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2、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办理先后顺序进入轮候供应。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布后,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已轮候的申请家庭材料报送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公示和批准。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湄洲日报》和市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期限为15日。
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建立市、县(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同时向申请家庭发放《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2、经公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准购证》上须注明申请人、购买的面积标准。接到《准购证》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内参加选房。逾期未选房,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请人。
(五)确定选房顺序: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已登记的申请人的先后顺序,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应当邀请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现场监督。
(六)选房: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持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选房结果在莆田建设信息网上公告。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差价部分款项由销售单位扣除超标部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缴至市财政部门,主要用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