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收件人应当加盖校对章,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二十六条 家庭住房面积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面积和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之和。
第二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利息、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相应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单。
1、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算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布期限10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