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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8〕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和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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