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港口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鼓励投资港口开发建设
充分利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契机,将港口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需求分批次解决用地,力求达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既解决用地问题又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先期投入资金,将临海滩涂填成陆地,并整合成工业或商贸用地出让,利用土地的增值收益投入到港口建设,实现滚动发展。除按现行政策可以划拨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港口企业经批准在港区或规划港区水域内填筑的新生土地,可依法按有关程序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港口建设的经营性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予以收取。鼓励国内外大型港航企业来我市投资建设和经营港口,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港区用地和港口规费及税收方面给予尽可能的优惠和必要的扶持。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国税局、地税局。
出台港口设施建设财政贴息贷款鼓励政策,对重点工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财政局。
(二十六)鼓励从事港口生产经营
对企业所得税增幅高于上年10%以上的为莆田港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船货代理公司、咨询服务公司、市场调查机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外供公司、外理公司,超出增幅10%的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由财政按税收财力分享比例纳入预算,全额用于奖励扶持该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凡涉及港口或口岸行政收费的单位和部门,国家明文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下限标准收费,没有明文标准的,一概不收费。新成立的为莆田港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放低准入门槛,对每辆30吨集卡的交通行政收费每年不超过6万元(20吨集卡不超过5万元);从获利年度起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市财政留存部分作为奖励贴补企业。临港工业企业按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号)的规定享受优惠奖励。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口岸海防办、国检局、海关、财政局。
(二十七)鼓励开展外贸运输
对进驻莆田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总部落户莆田港,享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对在莆田成立的货代公司,每年代理从莆田港进出外贸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奖励10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3000元;内贸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奖励5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1500元。通过莆田口岸进出运集装箱的货代企业,给予外贸箱每标箱40元、内贸箱每标箱20元的财政补贴(空箱不补贴),并由货代企业将此笔补贴给予集装箱客户和相关代理。对新开通的以莆田港为出发港的港、澳、台航线和日、美、欧等国际航线,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07〕142号)规定的奖励标准;新引进的大宗进出口货种,年业务量超30万吨的奖励5万元,超50万吨的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政府与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5共同承担,从各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对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航运企业(船舶),年缴纳营业税额达到50万元的那一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0%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港口局、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税务部门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技改的航运企业,其项目所需专用设备投资的10%,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新增加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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