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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分解立项抓落实的通知

  项目招商协议书签定后,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跟踪清查,加大对闲置工业用地和闲置岸线的清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局、港口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创新项目工作机制
  成立港口项目建设咨询机构,负责为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指导。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
  项目审批(核准)方面,市直各部门必须一次性告知投资者港口项目审批(核准)的事项及程序;对送审资料随到随收,不完整或有欠缺先收后补;对急需送审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动上门服务;对需转报的项目,依照规定及时转报,并指派专人做好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用地用海审批方面,凡是符合市港口总体规划和各港区规划,以及国家规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土地、海域使用等规定,及时做好土地使用、海域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核、审批工作,并主动协助业主做好项目用地、用海的征迁补偿工作。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局。
  港口航道、锚地、防波堤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及时报送省政府审批,免缴海域使用金;对港口建设经营性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予以收取。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
  岸线使用方面,严格按照《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预审。凡是符合市港口总体规划和各港区规划,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在征得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同意后,及时转报省交通厅审批;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深水岸线的,在征得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及时转报上级交通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对涉及需要调整规划的,及时组织论证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
  海洋环评和项目环评方面,海洋与渔业、环保、水文、气象等相关部门要无偿提供基础资料,引导业主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评技术服务单位,及时做好海岸、海洋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环保局、气象局。
  (二十三)创新港口服务机制
  进一步深化港政管理、港口企业服务改革,建立和完善船舶交管系统,提升海事部门的监管和救助能力,完善和增强港口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海事局。
  进一步健全“大通关”建设组织保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大通关”建设,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铁海联运”和“一站式,一条龙,全天候”等先进通关模式。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口岸海防办、海事局、海关、国检局。
  规划建设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数字港口”综合应用平台,通过信息化推进港口现代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数字办。
  优化港口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完善“一办三中心”职能,简化流程、压缩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办、招投标中心、投资项目服务中心。
  清理整顿口岸收费项目,治理改善口岸收费环境。降低客户运营成本,形成港口价格比较优势。健全和完善价格优惠机制,本着“鼓励大户、鼓励增量”的原则,对重点货类、重点航线、大船东、大客户给予更多的优惠,形成并保持在东南沿海乃至南方港口中的价格比较优势,增强对船东和货主的吸引力。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港口局。
  八、强化政策扶持
  (二十四)设立港口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设立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港口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以及各种奖励。对各港区公用的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实行投资共担、利益分享办法。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财力情况,每年配套安排一定的港口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区、管委会)结合推进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今后从其它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优先投入港口发展领域。市、县(区、管委会)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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