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港口局、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
严格实施规划,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若根据经济社会和港口发展确需修订或者调整的,应当通过编制相应专项规划的方式进行,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
(五)保护利用岸线资源
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小码头服从大码头”的建设原则,尽可能地使码头规模与岸线资源相匹配。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
根据港口建设总体规划,对港口建设范围进行界定,对具备建港条件区域,预留出充足的岸线资源和陆域纵深地带,优先保证临港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港口局、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局。
建立对港口岸线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效机制,严格审核岸线使用,严把岸线审批关,确保岸线合理使用。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及各相关单位。
取得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三年内投资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由批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海洋渔业局及各相关单位。
在规划港区内进行港口建设,必须符合《莆田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
依法整治在港口规划区内乱占岸线、违法用地、违章建设、随意经营的现象。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对在《
港口法》出台之前建成的码头进行整顿规范;对新近发生的违法乱建行为坚决制止;对经营状况不好又长期占用深水岸线的码头予以强制拆除,切实保障港口建设用地及临港工业区用地的需要。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合理开发利用滩涂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滩涂。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
制订《滩涂总体开发利用规划》,抓紧实施石门澳开发、莆头围垦以及兴化湾南岸的整片开发。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
鼓励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滩涂,依法建设码头、发展航运和船舶修造企业,严禁在滩涂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海洋渔业局、港口局。
三、构建立体交通
(七)加快建设深水泊位
2010年,建成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2#~3#泊位、东1#~东2#泊位;2011年,建成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1#泊位、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2#~3#泊位、11#~12#泊位;2012年,建成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6#泊位、罗屿作业区9#~10#泊位;2013年,建成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2#泊位、3#~7#泊位、11#~15#泊位。突破秀屿港区的石门澳、莆头作业区和兴化湾南岸港区,合理建设三江口、枫亭等中小港点,积极改善湄洲岛交通码头条件,形成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远近结合、逐步发展的格局。
责任单位:市港口局,各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
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于港口生产性项目的原则,以港口经济为中心,以港口、航道、铁路、高速公路、疏港公路为主线,以加密线和联络线为补充,打造门类较齐全、布局相对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满足港口经济发展的需要。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高速办、铁路办、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