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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规格可以参照行政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不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级别;所属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不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内设机构,并确定内设机构的规格。相当于行政机构正处级以下规格的事业单位,只能设一级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规格一般比事业单位的规格低一级。

  设置内设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三)每个内设机构的编制员额不少于3名。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二)原定工作任务结束的;

  (三)因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合并、分设或者撤销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并、分设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的依据;

  (二)原事业单位职责的转移、消失情况;

  (三)原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本自治区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对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需求,对事业编制实行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分类管理。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外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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