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8〕169号)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399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6.2807公顷(其中耕地5.71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涵江区江口镇坂梁村水田1.6973公顷、园地3.8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647公顷、未利用土地0.1287公顷,石西村水田0.3520公顷、旱地0.0169公顷,石东村水田0.3278公顷、旱地3.3216公顷、园地15.9733公顷、其他农用地0.511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6.874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四、你局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该批次属于工业用地,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分期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要严格实行招拍挂供地,项目用地范围内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得超出用地面积的7%;不得建成套住宅、专家楼等非生产性设施。改变用途的,须报省政府批准。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26.2807公顷(其中耕地5.7156公顷)、未利用地0.1287公顷,计入莆田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