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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二、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发展壮大红十字组织

  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机构编制等改革,切实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红十字组织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在人道主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尽快理顺各县区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是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工作机构要依法独立设置。各级红十字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联系,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工作指导。全市红十字会原则上要在2009年上半年实现独立设置机构;目前,有条件的县(区)要抓紧理顺管理体制,实现独立设置。鲁甸、镇雄、彝良、盐津、大关、永善、绥江、水富8个县要在2008年12月30日前独立设置机构,昭阳、巧家、威信3个各县务必在2009年6月30前实现独立设置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编制人员3-5人(编制由各县区自行调节解决)。各县(区)要抓紧按程序和管理要求上报市编委、市委组织部审批。昭阳、鲁甸、巧家、威信、永善、绥江6个县(区)要抓紧上报完成县区红十字会参公管理的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落实。

  (二)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思想素质强、清政廉洁、求真务实、勇于开拓、热爱红十字事业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实到红十字会队伍中,为发展红十字事业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内部机构改革,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组织,广泛吸纳热爱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不断壮大红十字会队伍,促进人道主义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履行职责,广泛动员,全面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法履行红十字会工作职责,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人道主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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