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项目管理费;
(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
(一)奖励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以项目实施前后单位产品能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评定。
(二)奖励标准
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与清洁生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预算,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每年我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