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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高和增强群众责任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1.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2.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2:
  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对经抽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规定的机动车依法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未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营运许可或通过定期审验,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

  五、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

  六、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而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硬性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添加车用燃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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