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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全面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并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社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控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报告。市环保局应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发放环保标志,并对检测过程、测试结果进行审验和监督。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单位,市环保局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或提请省环保局取消环保定期检测资格。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公开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应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四)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08年7月1日起,市内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争取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全面推进工作落实

  要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形成社会共同责任,列入各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机动车所属单位超标车辆达到10%以上的,要追究单位责任。各镇街应相应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可配备一定的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兼职),密切协调各部门职能,加强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黑烟车)进行检查和处理,将结果每月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冒黑烟”机动车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投诉和举报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局进行跟踪核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对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市环保局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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