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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3)车辆排气停放地抽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市环保局应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局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2.实施超标车信息共享制度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及时通报(递送)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3.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机动车所有人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分国Ⅲ、国Ⅱ、国Ⅰ机动车三类标准,分别到环保部门指定发放点领取相应绿色标志,对超过年限且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国Ⅰ标准)发放黄色标志。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方法按照省规定执行。

  外地车辆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4.实施鼓励、强制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制订促进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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