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实施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
(1)车辆排气定期检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机动车排气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必须纳入安全技术检测重要内容,必须建立健全排气检测、环保审验、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办理及领取环保标志等程序。机动车年检要按照首先通过安全技术检测,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再到公安机关年检或交通部门办许可证的顺序进行。凡经检测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不予发放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局)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于超标车辆,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绝检测和逾期不改的车辆进行严肃查处。
(2)车辆排气道路抽检。按照《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环保局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黑烟车)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使用者限期十个工作日内维修。限期届满前,使用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限期内未维修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指定到有资质的维护机构进行强制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