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 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公示中户籍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核准。
第五条 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老龄办核准后按对应的标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第六条 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音讯全无、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音讯全无、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居(村)或街道(乡、镇)。
第七条 建立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区(县)老龄办会同区(县)民政、公安部门对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进行资格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