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符合GSP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损失,由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医药储备资金。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实行计算机开票、仓储、销售联网管理。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调用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首先动用抗震救灾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市或者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
  第二十四条 动用医药储备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由需方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调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通知单,由有关承储单位组织调运相应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同时与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单位做好品种、数量的核对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领导小组调用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储备药品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八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经市政府批准无偿调拨的物资视为收回储备医药品。
  第二十九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出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调出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按取货数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库价格进行结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