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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抗震救灾剩余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防止囤积、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以及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关于印发〈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处置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30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管理是指,在抗震救灾期间,国际、国内捐赠、调拨给我市用于抗震救灾的剩余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应当保证储备计划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广元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剩余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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