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乡镇)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担任。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能: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2、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其到所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可能发生的上访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3、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协助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4、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负责督促指导和办理辖区内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
5、负责辖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访案件的办理;
6、负责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社区配备劳动关系协理员。街道(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根据社区辖区用人单位的数量,配备必要数量的劳动关系协理员。其主要职责:在街道(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辖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情况,协助街道(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处工作。
四、方法步骤
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街道社区工作从2008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5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力争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先在甘井子区开展试点,并于10月31前完成试点任务,为全市全面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街道社区奠定基础。
(一)准备启动阶段(10月10日-10月31日)。
1、制定方案。各区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目标任务。
2、动员部署。召开市及各区市县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街道社区动员大会,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1、选配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区市县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为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选配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劳动关系协理员。可先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现有人员中选配,待以后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
2、进行岗前培训。各区市县对街道(乡镇)、社区拟选配的专兼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员证书》、《劳动争议调解员证书》和《兼职监察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