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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8〕16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境内劳务派遣单位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且以劳务派遣为主要经营业务;
  (二)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办理程序:
  (一)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办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登记核实,在《申请开办劳务派遣单位核实意见表》上签署核实意见;
  (三)工商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核实结果办理注册登记。
  三、开办劳务派遣单位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报告;
  (二)劳务派遣单位章程及劳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契约或租用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租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对原有劳务派遣单位的规范意见和劳务派遣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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